便民信息 第1134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工发〔2014〕6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医疗机构,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根据工伤保险工作的需要,现增加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北京市仁和医院、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医院等三家医院为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现予以公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4〕45 号)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专技发〔2014〕45 号 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科技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人才部门 : 为加快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进一步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发展,根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端领军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3〕180 号)规定,经...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养发〔2014〕4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3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辖区域内中央一级人事争议管辖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仲发〔2014〕5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关于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2]97号)精神,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所在地已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辖区,所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目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备案工作通告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发〔2014〕2号 根据人力社保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以上的企业,应当将超比例用工调整方案报经营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备案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至2014年8...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31号)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就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20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关于调整2014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目前的每人每月3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北京市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工发〔2014〕3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参保单位: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4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劳发〔2014〕2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浩辰 发布于 2023-05-08

京人社专技发〔2015〕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