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设立公共户征求意见稿全文

  2021年北京设立公共户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推动户籍管理工作理念和机制创新,有效解决暂不具备市内迁移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落户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北京市公安局经充分调研,提出在全局户籍派出所推动设立“公共户”的工作意见如下:

  一、“公共户”的设立全市每一个户籍派出所原则上设立一个“公共户”。

  “公共户”的设立,由公安分局拟定,市公安局审核确认。

  二、“公共户”的落户条件户口被登记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户”落户:(一)因房屋产权交易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二)因婚姻变化户口须迁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三)因从原单位离职须从原单位集体户迁出,现单位无集体户,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户口无法迁出的;

  (四)因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发生变更,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原户内人员迁出,原户内人员拒不迁出或无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本市没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五)新生儿的父母户口均在本市“公共户”内或其中一方户口在本市“公共户”内,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人员的, 可在“公共户”内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无法办理市内迁移的。

  三、迁入“公共户”的办理程序

  (一)所需证件材料

  1.申请人入户申请。

  (未满 18 周岁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证明监护关系的相关材料。下同)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申请迁移滞留户口人员的,无需提供滞留户口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产权交易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凭证;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须提供新的承租合同及公有住房单位说明;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离职的须提交离职证明材料;

  4.父母户口已在公共户的新生儿报出生按照本市新生儿出生落户手续办理;

  5.《迁入“公共户”承诺书》或《迁移滞留户口人员承诺书》;

  6.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申请人(监护人)申请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符合“公共户”入户条件人员,应由申请人(监护人)向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证件材料;

  (3)申请人应于受理 14 个工作日后,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申请将本房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的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1)现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向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受理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予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充的证件材料;

  (3)经审核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有合法产权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应于 7 个工作日内将户口迁 4至产权住房处;滞留户口人员及配偶在我市无合法产权住房的,派出所通知滞留户口人员于 7 个工作日内申请将户口迁至“公共户”;

  (4)通知滞留户口人员 7 个工作日后,滞留户口人员不迁移的,或户籍派出所 7个工作日内仍无法联系上滞留户口人员的,派出所将在滞留户口人员户籍地社区公示告知满 7 日后,将滞留户口人员迁入“公共户”。

  四、“公共户”的管理

  (一) “公共户”户内人员不可办理市内、市外亲属投靠迁移入户;

  (二)户内人员因需要使用《居民户口簿》首页的,应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三)“公共户”户内人员、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名下已有合法产权住房或具备迁移条件的,户内人员应在一个月内迁出公共户,拒不迁出的,由公安机关强制办理迁移手续。

  本市公安机关负责对工作意见进行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