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新生儿出生后办理各项手续:[3]宝宝申报户口

   办理完《出生医学证明》之后最重要的就是给宝宝申报户口了。接下来政务君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如何给宝宝申报户口。

01、受理

办理机构:

婴儿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便民服务中心的户籍窗口

(一)条件: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

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二)办理材料: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1)、(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02、审核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03、审定

同审核。

04、告知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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