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登记办理条件及程序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有哪些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