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   一、为什么要出台该《实施意见》?

      答:在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情况下,今年3月,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五部委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教情,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和高校实际,抓紧细化高校人员总量、职称、薪酬等方面改革的试点或落实办法,大力推进改革进程”。随后教育部又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了电视电话会议,推进高等教育“放管服”改革工作,再次要求各地要制定落实办法,以促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质性进展。

      今年8月份,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健全促进高等教育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并从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完善依法自主办学机制、改进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深化高等学校教师管理制度改革、扩大高等学校收入分配自主权等方面对高等教育领域改革进行了方向性引导。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教育部的要求,加快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进程,进一步落实和扩大市属高校办学自主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制此《实施意见》。

      二、该《实施意见》有什么样的起草思路和过程?

      答:按照“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城市新总规关于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精神,对照五部委文件中已具体明确的,参照原文,加强对接力度;需承接落实的,细化措施,推进政策深度;可自主处理的,加强研究,扩展政策宽度;有突破可能的,明确方向,深化改革力度”的文稿起草思路,起草此《实施意见》。在起草过程中,调研学习一些省市(如广东、上海)、高校(中国人民大学、厦门大学)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情况,参考借鉴了已正式出台的7省市落实办法,并召开座谈会,听取高校部分中层干部、教授对北京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意见建议。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向市编办、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等委办局和所有市属高校征求意见,并委托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组织开展专家论证。

      《实施意见》力求在紧密结合北京实际,充分反映我市在高校放管服改革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五部委文件精神和要求,努力把该放的放下去,该管的提出明确的管理措施,以进一步优化市属高校的发展环境。

      三、该《实施意见》与五部委文件有哪些差别之处?

      答:《实施意见》基本对应五部委文件的框架,共分九个部分二十条。跟五部委文件比,在保证不丢项的基础上,增加了总体要求部分,提出了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坚持扩大办学自主权与加强管理服务相结合、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坚持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结合等四项工作原则。将其第七部分第十六条“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分解为“推进民主管理”“加强学术治理”两部分进行描述。其第八部分第十九条“加强协调与指导”因是对各地各部门的工作要求,没再单列体现。

      在具体内容设置上,我们依据“四个度”起草思路进行了相应的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我市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扩大高校人、财、物管理自主权,完善内部治理体系、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具体举措。另外大部分是指导性的细化与扩展。

      四、在完善高校学位学科设置机制方面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支持高校围绕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学科建设,争创一流学科。引导高校撤销一批水平不高、办学定位不清晰的学科,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建立北京高校专业设置指导机制,统筹规划高校专业设置,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鼓励和支持高校主动对接产业行业需求,主动设置与北京城市战略定位和京津冀产业发展相适应的新专业、紧缺专业。支持高校参与国际专业认证、探索构建认证专业标准。定期发布全市专业发展报告及专业发展指数,建立专业设置质量评估监管制度,建立专业预警机制和退出机制。

      五、在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使用特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高校可按规定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吸引有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和专业人才到本单位兼职。探索将行政管理岗位与学术管理岗位相对分开。

      六、在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大力引进海内外优秀人才,持续优化专任教师学缘结构、来源结构。支持高校探索教学科研岗位管理新机制,坚持准聘与长聘相结合,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施区别管理,优化审批程序。

      七、在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动态调整高校职称结构比例。突出以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为主的评价导向,分层分类优化职称评价标准和业绩权重。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不同类型人才选择不同代表作类型,不将论文作为唯一要求,着力强化质量。进一步畅通高端特殊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不受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落实辅导员“双重身份、双线晋升”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政策,高校自主制定评价办法。

      八、在健全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赋予高校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结合本市实际,界定高层次人才范畴并划分层次,针对不同层次人才确定相应薪酬标准。高层次人才可协议确定绩效工资水平和分配办法,不受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由财政单独下拨经费。高校根据备案人员总量、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合理合规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报市教委备案。推进教师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九、在加强高校经费和资产使用管理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统一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生均拨款标准。下放项目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主体内容和绩效产出不变的情况下,对不涉及批复金额、功能科目和类级经济科目(“三公”经费除外)等指标要素调整的事项,高校可自行调整,不需报市财政审批。高校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实施标准。提高高校固定资产处置额度,优化处置审批程序。由学校自行审批处置的固定资产,所有处置收益留归学校使用,列入“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纳入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高校应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加强部门中期财政规划,编制项目三年滚动预算,强化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主体责任,切实有效地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十、在推进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有哪些新提法?

      答:明确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向民办普通高校选派党组织书记,拓宽其他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党组织书记的选配渠道。健全章程核准后的执行和监督评价机制,理顺学校及其内设机构之间的权责关系。加强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等组织建设,推动科学民主决策。积极推进高校科研“扁平化”管理,实行有利于开放、协同、高效、创新的现代科研管理制度,推广以项目负责人制为核心的科研团队组织模式,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研制高校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定期公开查处结果。

      十一、在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方面有哪些新增内容?

      答:明确建立行政机关综合协调指导机制,及时研究与协调处理涉及高校自主发展的问题与困难。依法完善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公开执法信息。通过信用管理、“双随机”抽查、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对高校的检查监督。进一步优化高校教学科研人员课题申报、手续办理、项目评审、考评考核等工作服务体系,更大程度解放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工作束缚。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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