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一、北京市开展幼儿园办园质量督导评估的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市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全面整合幼儿园(点)评价标准和评价方式,构建“多标合一,一标多用”的幼儿园质量评价体系,通过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市区联动的工作方式,落实保安全、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发展理念,推进本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二、督导评估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面向3至6岁儿童提供保教服务的幼儿园(点)。评估对象包括教育部门办园、其他部门办园、地方企业办园、事业单位办园、部队办园、集体办园、民办幼儿园和经登记备案的社区办园点。特别是幼儿园分园、分址、分部和附设在中小学的幼儿园(班)均应参加督导评估。

      三、督导评估标准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督导评估标准以现行学前教育发展指导性文件、办园准入标准和质量评价标准为基础进行重新整合,既能涵盖各类幼儿园(点)准入标准,又与现行质量标准有机对接,还与我市当前对幼儿园的补助政策相吻合。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条件基础部分(人员、空间与设施)、过程部分(机构管理、保育教育)、结果部分(办园成效)三个方面,在分值权重上为3:5:2。标准共有5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55个三级指标,其中指标中带★号为刚性指标,幼儿园在接受等级评定时,即便总分符合要求,如若达不到刚性指标要求,也不能评定相应等级,充分体现保安全、保基本、有质量的发展导向。为促进幼儿园提升园所质量、鼓励帮扶支持、开展特教工作,另设附加分项,激励幼儿园更好地提供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评估等级共分A、B、C、D四个等级,总分设为1000分(不含附加分)。评定总分为850分及以上为A级(优秀),700分及以上为B级(良好),600分及以上为C级(合格),600分以下为D级(不合格)。幼儿园出现下列情形,视情节给予降级处理,直至降为不合格:(1)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虐待等行为的;(2)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3)出现严重儿童伤害事故的;(4)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如何开展督导评估?

      督导评估采取市级统筹、区级主责、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评估周期设定为三年,各区在一个周期内对幼儿园(点)至少进行一次综合督导评估。区督导室在幼儿园自评的基础上,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幼儿园(点)进行督导评估。市级对各区当年参加督导评估的幼儿园(点)进行抽查复核。

      五、督导评估结果如何使用?

      督导评估结果供多方使用,各级管理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管理、监督监管和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开展绩效管理、生均补贴、表彰奖励、干部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职督查人员、幼儿园责任督学要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对幼儿园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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