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申领指南(条件+流程+标准)

  ➤北京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申领指南

  1.补贴条件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发放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身份条件。

  ①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

  ②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务协议、专职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劳务协议具体包括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养老护理员,以及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人员。

  (2)职业技能条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及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均提出,要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我们认为,职业技能等级是体现养老护理员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为此,《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员须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方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

  ☞关于两类证书进行以下说明:

  一是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

  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包括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尽管2017年国家取消了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鉴定,但在2017年9月前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且在本市养老机构内从事养老护理服务的养老护理员,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

  二是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按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规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包括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2020年,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面向北京地区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知》,支持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下一步,本市将启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凡经人力社保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单位,均可颁发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可享受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不受颁发单位所在省市地域限制。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的发放对象不包含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2.补贴程序

  为加强养老领域财政资金监管,《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员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须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方可享受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如发现证书存在造假嫌疑的,需提供在申请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3.补贴标准

  ①取得初级护理员(五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②取得中级(四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800元;

  ③取得高级(三级)护理员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

  ④取得技师(二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200元;

  ⑤取得高级技师(一级)等级的,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

  考虑目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实施办法》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未取得等级证书的每人每月补贴300元,两年后未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不再给予补贴。

  4.发放方式

  ●养老护理员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在北京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即时登记人员信息时,视为入职时间(补贴发放起始时间)。

  ●考虑到如果由养老机构给养老护理员发放护理岗位奖励津贴,可能会造成养老机构为降低支出成本,将奖励津贴折抵薪酬待遇,减少原本应由机构负担的人力成本。

  ●为确保达到提升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的预期政策效果,《实施办法》规定,养老护理岗位奖励津贴由各区民政局通过民政资金统发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养老护理员本人,特别明确提出奖励津贴不得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

  ●如发现养老机构违规将奖励津贴折抵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情形的,经核查属实的,我们将把相关养老机构纳入信用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