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起北京怀柔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怀柔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怀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销售网点

  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示范区管委会、中关村怀柔园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单位或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燃放行为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处罚。

  五、法律、法规对燃放烟花爆竹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怀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