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
1.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辖区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2.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辖区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辖区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辖区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5.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辖区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以上1—6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辖区农转非劳动力
9.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辖区户籍劳动力
10.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人需将档案存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录入系统后,方可到镇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办理材料】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人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就业失业证原件
2.未办理过《就业失业登记证》申办人提交: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近期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办理地点】
区(镇)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工作日
【办理流程】
申报人带齐材料到镇政务服务中心→区(镇)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录入系统→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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