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规定(最新不断更新)
2025年7月25日起实施
(一)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人员范围。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并已完成工伤认定、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申请核准或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以下人员,可申请办理异地就医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和辅助器具配置费直接结算:
1.在本市以外居住(工作)半年及以上,并符合本市异地就医、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要求的工伤职工。
2.因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机构)的医疗技术和设备不能诊治或配置,符合本市转诊转院要求,需要转诊转院到本市以外就医的工伤职工。
(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工伤职工可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人社政务服务平台、掌上12333
APP、电子社保卡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或相关区按职责承担工伤保险经办事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一年,异地转诊转院的工伤职工备案有效期为六个月。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可按规定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直接结算服务。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备案。备案有效期内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备案有效期终止。
(三)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和待遇政策。已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本市工伤职工,在就医地可提供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协议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纳入本市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涉及第三方责任的费用除外。其中,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工伤医疗费、住院工伤康复费,执行就医地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康复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辅助器具配置执行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超出项目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辅助器具配置费低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实际配置费支付;高于本市最高支付限额的,按本市最高限额支付。
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因异地转诊转院发生的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不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范围,由本市经办机构按照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异地长期居住和常驻异地工作的工伤职工,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本市就医的,可在本市享受直接结算服务,执行本市政策。
通知原文: 2025北京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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