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委发出通知,拟从2013年1月起,在海淀区、平谷区、大兴区开展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登记试点工作。
集体土地上可以登记的房屋分为两大类:一是村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二是利用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包括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等。
房屋登记要遵循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原则,申请登记房屋应先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目前国土部门已经开展了宅基地以外的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发证工作,因此,这次房屋登记试点仅限于宅基地以外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不含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
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的稳步推进,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已经成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产。在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房屋登记,可以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经过试点和经验总结,此项工作拟在条件成熟时在全市推广。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