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1〕204号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11/T 148-2008)等8项地方标准的有效实施,调动养老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的积极性,提高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快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及构建和谐社会的步伐,决定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并对获得服务质量星级资质的机构给予奖励。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
经民政部门批准开展服务活动、获得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奖励申请
由获得养老服务质量星级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向市民政局提出奖励申请,填写《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奖励申请表》(附件)。每所机构在获得同一星级资质期间只能申请一次。
三、奖励标准
(一)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一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2万元。
(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二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4万元。
(三)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三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8万元。
(四)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四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16万元。
(五)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为五星级的养老服务机构奖励32万元。
四、经费来源
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五、奖励资金用途
奖励资金可用于养老服务机构技术、管理、工作标准体系的后续改进以及有利于提高机构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设施设备购置、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不得用于工作人员提高福利待遇等事项。
六、奖励时间
奖励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区县民政局或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拨付到获得奖励的养老服务机构。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原则,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0〕598号)要求,区县民政局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领导小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和办公室,组织成立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专家组,加强对所属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典型引路,严格标准
各区县民政局作为主管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作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优质服务、加强建设、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积极主动创造条件、宣传典型、推广经验,严格标准、宁缺勿滥,做到成熟一个、评定一个,自觉接受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三)结合实际,配套政策
各区县民政局要站位民生大局,鼓励和帮助辖区内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星级评定。有条件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地方政策,给予积极申请并获得星级评定等级的养老服务机构配套资金资助,以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提高北京市的养老服务质量。
附件: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奖励申请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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