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发〔201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已经2011年6月8日第1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依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顺义区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本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和顺义区“十二五”时期金融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并纳税的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代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功能性总部金融机构,可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备案)并在本区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公司也在本区注册登记,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 优化金融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一)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协调区内资源,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服务。
(二)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发布渠道,为金融机构在本区创新金融产品提供服务。
(三)建立金融机构负责人奖励机制。依据区内金融机构对区域经济发展所做贡献,对其实行年度考核并予以奖励;针对区域内大工程、大项目、大企业多的特点,鼓励金融机构组建银团拓展业务。
(四)建立高管人员综合服务机制。加快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吸引高端人才,对金融机构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就医保障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并在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和总会计师等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 设立顺义区金融产业奖励扶持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采取奖励和补助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 金融机构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8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本条所称金融机构,特指经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累计实收资本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补助800万元。
独立核算的非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75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亿元以下、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含)以上的,补助4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风险防范和企业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自营业之日起,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5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30%予以奖励;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1000万元(含)以上的,对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七条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当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连续聘用两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的40%予以奖励。经认定的重点金融机构,可适当放宽奖励范围。金融机构年度累计获得的高管激励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年度实现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的6%。
金融机构享受本条政策时,不再享受第六条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年实现区级财政留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在购买和租赁办公用房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一)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按15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金融机构租赁办公用房,从起租之日起,前3年租金分别按租金的50%、30%和20%给予补助。
(三)对入驻本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九条 申请单位需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向区金融办提出奖励补助资金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十条 金融机构享受鼓励政策时,既适用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又适用本办法的,一律先执行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后与本办法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
第十一条 成立顺义区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及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办,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认定、服务、奖励和补助资金的兑现及其他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金融机构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时,不再享受《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鼓励总部企业金融机构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8〕59号)、《顺义区财政贡献突出企业奖励办法》(顺财字〔2009〕60号)的有关政策。对有特殊贡献的金融机构,经领导小组认定,给予特殊扶持。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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