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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