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司发〔2012〕10号
各区县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律师协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类行政许可工作,市局对现行的《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4]252号)涉及律师类的行政许可程序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并于2012年1月10由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12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19日。《北京市司法局律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京司发[2008]254号)和京司发[2004]252号文件中第十二至二十八项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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