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勇发〔2012〕8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经研究决定,无工作单位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关于无工作单位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其他相关问题仍按京民勇发〔2009〕495号文件执行。此标准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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