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发〔20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区人力社保局研究制定的《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2年3月21日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确保博士后(青年英才)科研工作顺利、规范、有序开展,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和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1〕8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是指经批准,在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区域(以下统称“园区”)设立的,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代招博士后科研人员,或吸引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是指经批准,在本辖区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内单位设立的,具体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组织。
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北京市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0〕238号)要求执行。
第三条 建立创新实践基地,旨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创新研发支撑平台;旨在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企业自主创新促进平台;旨在以企业为主体、项目为主导、资金为支持、服务保障为宗旨,培养造就一支符合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有创新精神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代招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聘用的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英才。
第二章 机构与责任
第五条 成立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组织部主管副部长、区财政局局长、区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及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主管副职为成员(见附件1),负责本区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人力社保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副职兼任。
第六条 设有创新实践基地的园区要建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办理代招博士后(青年英才)进站、出站手续,协调解决博士后(青年英才)工作、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具体工作。
第三章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招收
第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根据其来源不同,分为代招博士后和青年英才。
代招博士后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由流动站代招,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从事项目研发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青年英才是指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以项目为依托,经聘用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兼职或全职从事研发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经区人力社保局向市人力社保局备案;招收青年英才,需经园区、区人力社保局初审后,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
第十条 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及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应签订协议,针对完成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
第四章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提供研究项目经费和相应的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代招博士后原则上纳入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待遇,履行相应义务。
青年英才兼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应与其签订兼职工作协议。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基于所从事项目,与其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纳入设站单位劳动人事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非京籍青年英才全职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工作的,由设站单位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为其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享受持证人员相关待遇;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项目结束后,如正式留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设站单位工作,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可由设站单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协助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应在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聘请一名导师,并在本单位指定至少一名导师,共同负责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培养工作。
第十五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创新实践基地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因项目科研进度等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流动站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为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建立在站档案。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与流动站要共同做好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的开题报告、业绩考核(每年考核一次,作为奖励的主要依据)等工作,有关材料存入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报创新实践基地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创新实践基地研究人员离站前向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提交研究报告、学术论文(著作)、研究成果等材料,创新实践基地配合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做好出站评审工作。
第五章 资金支持与奖励
第十九条 区政府设立创新实践基地专项资金,用于博士后(青年英才)招收、科研活动和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的资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 招收资助用于资助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招收博士后(青年英才)的生活费用和日常办公经费。其中,生活费用占80%,主要用于工资、奖金、生活补贴等;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资助额度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科研活动资助用于资助在站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共设3类资助:
创新研发类:受资助人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再予以支持。
学术交流类:受资助人赴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资助额度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再予以支持。
出版专著类:受资助人出版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较好社会效益的著作。资助额度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创新实践基地产学研合作资助用于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过程中,聘请教授、专家指导博士后(青年英才)开展科研活动需支付的导师费,委托流动站代招博士后需向流动站支付的管理费,以及使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研设施、设备、资料等需支付的相关费用。资助额度在市级资助的基础上,按照市级资助标准的50%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将资助经费予以拨付。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区级资助款项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划拨。
第二十四条 受资助人或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经费使用范围、经审定的经费使用计划使用经费,如有调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区人力社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决定区级资助事项的中止或变更。
第二十五条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级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核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安排支出的,收回部分或全部区级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对北京市表彰的业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用于创新实践基地和创新实践基地工作站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北京市评选的优秀博士后(青年英才),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由国家批准建立的区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享受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资金支持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顺义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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