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民勇发〔2012〕137号

各区县民政局:

  现将《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合法权益,规范民政部门管理的见义勇为人员伤残抚恤工作,根据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评定残疾等级并按照有关规定抚恤: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

  (二)按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不符合认定因公致残的;

  (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不能视同工伤的。

  第三条 残疾等级评定的标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残疾等级评定、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抚恤金发放等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见义勇为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的申请、检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条件的,报市民政部门审定。

  区、县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应参照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评定或调整残疾等级的决定和理由。

  第六条 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的下月起,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见义勇为伤残人员相关待遇。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所需经费按《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为部分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1月28日印发的《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伤残评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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