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水务办〔2012〕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政策意见,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通知。
市水务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6〕2500号)精神,结合我市五年来农转非移民扶持政策实施的情况,现就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市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要求,以培训促就业,以就业促民生,积极通过多种渠道帮扶,努力改善农转非移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农转非移民自力更生、自我创业的能力,促进农转非移民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扶持办法
(一)将符合条件的农转非移民纳入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农转非移民,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对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转非移民,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对有特殊困难的农转非移民家庭,符合本市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二)对农转非移民培训进行补贴
1.培训补贴标准
按照每人每年560元的标准,对农转非移民中无固定职业人员培训进行补贴,资金拨付到区县统一使用。补贴自2013年开始,期限暂定5年。
2.培训补贴人口范围
(1)因修建大中型水库占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及其后代中,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且无固定职业的人员。
(2)不能登记为培训补贴人口的农转非移民:
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和离退休人员;在核定年度内,已由各类性质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累计满12个月的人员;已享受国家600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2013年1月1日以后因出生、婚姻关系变化、外省市迁入、考入大中专院校转非、农转非、部队转业、退伍等原因增加的人员;正在服刑人员;已领取社会养老金人员。
3.培训方式
各区县在充分尊重农转非移民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培训方式,可以集中组织进行培训,由培训机构申报培训补贴;也可以由移民本人提出申请,自行参加培训。
4.核定登记程序
(1)由区县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农转非移民的登记、审核、培训工作。我市对各区县享受农转非移民培训补贴人员按年度进行人口核定登记,每年度核定一次。
(2)无固定职业农转非移民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水库移民身份证明(水库移民身份按照《北京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核定);身份证、户口本及相关有效证件;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3)移民本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上述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政府是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县实施细则,报市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区县政府要认真组织,统筹协调好本地公安、信访、财政、人力社保、民政、住建委等有关部门对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扶持工作予以配合。
(二)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县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认真排查各种不稳定因素,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新情况、新动向、新反映,确保社会稳定。
(三)保障资金安全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农转非移民扶持政策,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因人口变化等原因产生的补贴结余资金,应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上交国库或在拨付下年度补贴资金时予以核减。对培训补贴资金使用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的意见》(京水库移〔2007〕4号)、《关于扶持大中型水库农转非移民意见的补充说明》(京水库移〔2008〕2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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