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函〔2013〕103号
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市垃圾渣土管理处、市环卫科研所、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范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工作,稳步提升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平,我委对原有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北京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以下简称考评办法),同时《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6号)、《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新修订的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检查考评办法的通知》(京政容发[2010]97号)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二、本着“责任清晰、目标明确、环境优先、引导方向”的原则,《考评办法》中新增属地管理、节能减排、密闭化建设与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方面内容。
三、市垃圾渣土管理处依据新修订的《考评办法》开展全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的检查考评工作,按考核周期编制考评报告,于下一考核周期8个工作日内报市市政市容委,市市政市容委将考评情况及时通报各相关区县政府、环卫集团,并抄送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等单位。
四、市环卫科研所按照我委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相关要求,开展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工作,按时向我委提交全市垃圾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报告。
五、各区县市政市容委、环卫集团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按照相关要求对所属粪便处理设施进行环境监测,并及时向我委报送环境监测报告。
六、各相关区县市政市容委、北京环卫集团、国中公司在收到考评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可就有关问题向我委问询,我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意见。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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