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2013〕544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的规定,并结合《财政部关于公布2012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3〕34号)要求,现公布《2012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2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社会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2013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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