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

京技管〔2013〕42号

  第一条 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升员工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1〕33号)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兴政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中的有关资金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促进就业补贴”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先培训后补贴的原则。

  第四条 在开发区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出资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且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五条 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等工作。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六条 培训补贴标准按照职业资格等级给予补贴:

等级 补贴标准(元/人)
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300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600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000
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000
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3000

  第七条 开发区审计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的用人单位,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5日起实施。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试行)》(京技管〔2009〕45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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