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居复〔2013〕642号
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外地进京人员享受老年保障待遇问题的请示》(海人社报[201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埠户籍迁入本市时,已在原户籍地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待遇的人员,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应在原户籍地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二、外埠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在原户籍地未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关于实施〈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2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享受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
二O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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