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发〔2013〕2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5日
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本区科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2010第222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应用推广的先进科学技术;完成的重大科学技术示范工程项目;优秀科技著作、软科学研究及科技管理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成果;标准、计量、情报、档案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区科学技术奖:
(一)应用于本区经济建设,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技术成果,可申报新技术成果奖。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计算机软件开发,经实际应用证明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效果显著。
2.新的医疗、诊断、防治和康复技术。技术水平先进,有一定数量的病历和科学数据,经实际应用证明安全有效。
3.经国家专业管理部门正式批准投产、经过一定数量临床验证疗效显著的药品和生物制品。
4.农业新品种经3年以上区域试验、示范,运用生物统计方法,证明比原品种明显增产或有特殊优良性,具备一定的推广条件。
5.试验、推广农、林、牧、渔、农田水利、农业机械成果,取得可靠数据资料,经2年以上大面积、大规模的生产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
6.在其他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或应用推广已有先进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
(二)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1.为领导提供经济技术决策所需要的研究成果或科技情报,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
2.在推动科学管理、组织重点科技攻关、技术改造、重点工程建设、开发新产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具有独到见解,被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其他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四条 根据申报项目水平、难易程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本区科学技术奖分为4个等级:
特等奖: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或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对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极其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作用显著,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大,主要技术指标在北京市居先进水平,对本区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有重要作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技术难度,主要技术指标在本区居先进水平,对本区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本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1次,对获奖单位及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新技术成果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50000元;二等奖奖金30000元;三等奖奖金20000元。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20000元;二等奖奖金10000元;三等奖奖金5000元。奖金发至获奖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由单位进行合理分配,其中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一般不少于奖金总额的90%。
对符合特等奖条件的项目,经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区政府审定后另行颁发奖金。
第六条 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100万元作为本区科学技术奖励资金。当年奖励资金余额转入下年度专项使用,奖励资金不足时由区财政补齐。
第七条 设立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详见附件),负责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科委,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农业、工业、医疗卫生、城市建设与管理、教育、综合6个专业评审组,负责专业技术评审工作。专业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专业评审组专家不固定,专业组评审专家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申报要求和审批程序:
(一)凡申报怀柔区科学技术奖的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怀柔区科学技术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完整的技术资料;
4.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公司负责初审。
(二)初审后的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经专业评审组审评,提出专业评审意见和等级,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三)通过专业评审组评审的项目向社会公告,任何个人、单位、组织均可对初审项目提出异议,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报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由牵头单位组织申报;与区外单位合作完成的成果,由本区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由区科委组织申报。有争议的成果,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评委和各专业组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是项目获奖候选人的,在讨论、评议本课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申报科学技术奖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要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申报单位的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区科委制定。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怀政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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