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政办发〔2013〕34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11月20日第1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8日
顺义区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服务我区经济建设,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拓展海外业务,更好地满足企业走出去的需求,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719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试行为我市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京政外发〔2011〕1275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确定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政府外办)具体负责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的初审、报批、使用监管和收缴工作。
第三条 APEC商务旅行卡适用范围: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系APEC Business Travel Card的中文译名,持卡人凭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在3年内无须办理入境签证,可自由往来于已批准入境的各APEC经济体之间。该卡旨在便利于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商务人员往来。旅行卡有效期最长为3年,持卡人每次在外停留不超过2个月。
目前,旅行卡适用的经济体为19个,分别是:俄罗斯、澳大利亚、文莱、智利、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尼西亚、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墨西哥、秘鲁、菲律宾、新加坡、中国台北、泰国、越南。其中,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商务人员来往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互不适用该卡。
第四条 旅行卡颁发对象: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在本区内注册的下列企业人员:
(一)区属国有企业人员;
(二)民营企业人员;
(三)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申请办理旅行卡人员应无刑事犯罪记录,或无被外国、特别是实施旅行卡计划经济体拒签记录。
第五条 申请旅行卡,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护照及复印件,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申请人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的,提供公务普通护照;申请人为民营企业人员或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提供普通护照。
(二)填写完整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附件1)。
(三)填写完整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附件2)。
(四)填写完整的《北京市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附件3)。
(五)填写完整的《顺义区企业人员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事项表》(附件4)。申请人为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的,主管单位意见由区国资委签署;申请人为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主管单位意见由申请人所属单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签署。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七)企业情况简介,包括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进出口情况、生产经营范围及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如在国外已经开展或计划开展经济贸易的情况),加盖单位公章。
(八)申请人简介(简历和职位、负责业务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以上材料除护照外,各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属单位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区政府外办将报请市政府外办暂停该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工作。
上述表格,可在区政府外办领取,或在顺义网城(www.bjshy.gov.cn)下载。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材料。
(二)申办单位初核。
(三)市政府外办审批并下达《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批件》。
(四)外交部领事司批准和制作旅行卡。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须在履行因公出国任务报批手续后,按上述程序申请办理旅行卡。
第七条 旅行卡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及吊销。
(一)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
1.旅行卡有效期届满前,持卡人可重新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申办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原卡退回区政府外办。
2.旅行卡损毁或遗失的,持卡人应向区政府外办报告,并提供书面说明。持卡人可以申请补发新卡。
3.护照遗失或更换的,持卡人应向区政府外办申请换发新卡。申请换发时应提交新护照复印件及原卡。
(二)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1.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其所在单位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并向区政府外办提出书面申请。
2.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刑事案件等情形,不再符合旅行卡颁发对象应具备的资格。
3.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4.市政府外办认定的其他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第八条 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一)区属国有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的旅行卡由市政府外办负责统一保管。每次领用旅行卡,应按照因公出访报批程序办理《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由区政府外办向市政府外办办理借用手续。
区属国有企业人员使用旅行卡回国后3日内,应将旅行卡交回区政府外办,并由区政府外办上缴市政府外办统一保存;
(二)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旅行卡的保管和使用。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旅行卡,可由所属单位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并报市、区两级外事部门备案后由该企业自行保管。
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使用旅行卡回国后10日内,应将旅行卡交回本企业统一保存。
(三)旅行卡的管理。
持卡人所属单位负责催缴旅行卡,每年须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上报区政府外办。如有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持卡人所属单位要在3日内报请区政府外办办理吊销旅行卡相关事宜。
区政府外办将不定期对持卡人所属单位管理情况和持卡人使用旅行卡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坏、冒用或逾期不交并导致严重后果者,区政府外办将报请市政府外办,对持卡人及其所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暂停以至取消该企业人员申请办理旅行卡资格并吊销该持卡人的旅行卡。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京事】,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相应关键词】即可获取北京社保医保|公积金|居住证|小车摇号|公租房|政府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