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水务建管〔2014〕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水利行业信用信息建设,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根据《北京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试行)》等规定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信用评价结果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挂钩制度。在评标办法中,按工程规模设置信用分占总得分的5%~20%(分值划分见附表)。

  二、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办法应当区分技术标、商务标和信用标,分别设立具体的评标因素和评标标准,其中信用标的评审应当直接采用北京市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委员会颁发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的结果进行评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其纳入相应投标人的最终得分。

  具体得分如下: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10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8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6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BBB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信用分总分的40%;投标人信用等级评定为CCC级的,信用等级得分为0分;首次获得水利行业资质等级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已在我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BBB级赋分,未在我市水利信用档案系统登记的,按CCC级赋分。

  三、评标时,投标人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得分应当采用去掉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打分中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计算的算术平均值。

  四、市场主体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市水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定期从工程招投标、质量管理、生产安全、经营管理(含履约评价)等方面,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并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

  五、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罚机制,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水利招投标市场,健全我市水利行业诚信和信用管理体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2014年4月8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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