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交人发〔2014〕67号
路政局,运输管理局,交通执法总队,交研中心,交通战备办,委直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交通工程学会,智能交通协会,市属各交通企业: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和规范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市交通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2014年6月3日
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和规范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是规范开展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促进专业知识更新、推进知识更新工程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凡4个学时以上继续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均可为参加培训人员申报发放《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各单位、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交通企业、行业学会、协会所属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委人事处负责统筹推进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证书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受市交通委人事处委托,发挥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平台作用,具体负责证书的登记、发放管理、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及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各企业应大力策划、组织和开展面向行业及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项目,积极支持和鼓励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活动。
第八条 各行业学会、协会应充分发挥专业化组织专门化作用,积极策划、组织和开展面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项目,提供优质、前沿和高效的教育培训服务。
第九条 各单位人事部门、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项目报备、证书申领发放工作,加强与市交通委人事处和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沟通联系。
第十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交通行业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报备
第十一条 市交通委鼓励支持各单位、各企业、各学会协会将内部继续教育活动向行业开放,共享优质教育资源。主办单位向市交通委人事处报送项目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可以市交通委名义向全市交通行业下发通知,召集相关领域参训人员。
第十二条 各单位、各企业、各学会协会每年年初要制定本年度面向行业和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表一),年底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向市交通委人事处报备。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凡4个学时以上的继续教育项目,应在实施前一周向市交通委人事处报备(表二),作为申领证书依据。
第四章 证书登记发放
第十四条 《证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结束一周内,主办单位向市交通委人事处提交《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请表》(表三),审查合格后由市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进行登记并制发《证书》,主办单位组织发放。
第十六条 《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
第十七条 《证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样式,加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印章,统一顺序编号。
第五章 证书使用
第十八条 《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以及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证书》在全市交通行业范围内有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不得以发证、登记等名义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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