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政办发〔2014〕23号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丰台区“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丰台区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落实《促进丰台经济发展综合政策的意见》(丰政发〔2012〕39号),支持丰台区“新三板”挂牌企业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新三板”挂牌企业是指依法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的中小企业。
三、本细则涉及专项支持资金从全区企业政策兑现专项资金中统一安排。
四、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推荐其挂牌主办券商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五、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且申请资金奖励企业应于成功挂牌后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同意企业挂牌的函复印件;
3.其它相关材料。
六、政策兑现由区金融办组织企业申报,区发展改革委统一兑现。
七、本细则由区金融办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开始实施,到2016年12月31日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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