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4〕65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本市景观照明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委对“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及文书汇编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申报单位遵照规定执行。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参照我委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编制本区县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审核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并书面函复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30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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