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容发〔2014〕77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
为贯彻《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进一步提升行政许可服务水平,加强和规范本市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及文书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并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应参照我委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编制本区县公共场所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及文书,并书面函复我委备案。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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