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发〔2014〕4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已经2014年8月18日东城区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2日
东城区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强化各街道(地区)管理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针对存在以下安全生产问题的,由区政府组织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属地)管理机构、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区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实施的约见谈话:
(一)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30日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被连续3次给予安全生产警示性通报或通报后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确需约谈的事项。
第二章 约谈对象及程序
第三条 安全生产约谈人员为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以及区安委会有关领导同志。约谈对象为:
(一)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
(二)各街道(属地)管理机构的主要或主管领导同志;
(三)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本区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和主管负责同志;
(四)其他确需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区监察局、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技术专家等参加约谈。约谈程序为:
(一)约谈前,区安委会办公室向区政府提出约谈工作建议,经区政府同意后,制定约谈方案、组成约谈小组、下发约谈通知书,注明约谈单位、被约谈人、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以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内容;
(二)约谈时,被约谈单位汇报所负责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和被约谈事项的有关情况,约谈领导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工作要求、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
(三)约谈后,区安委会办公室及时形成约谈纪要发送相关部门和单位,被约谈单位须在10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落实情况,区安委会办公室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书面或现场跟踪督办。
第三章 监督考核
第五条 被约谈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严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综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属地)管理机构、区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区域、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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