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住保办:
为维护群众基本住房保障权益,规范申请审核工作,现就未成年人申请住房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 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5号)规定的申请人条件和申请家庭成员范围,未成年人一般不得直接作为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
二、对于父母一方死亡,作为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的另一方不具有本市户籍的家庭,可由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未成年子女作为申请人,监护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保障,相关手续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来源:首都之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京事】,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相应关键词】即可获取北京社保医保|公积金|居住证|小车摇号|公租房|政府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