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顺政办发〔2015〕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5年7月12日第18次区委常委会议和2015年7月1日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实施方案》,强化创业氛围,促进创业活动,提升创业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围绕创业活动中的创业人才发展、创业基地建设、创业服务机构吸引、创业环境优化四大领域予以扶持,着力打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支持资金从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

  第四条 本细则在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统筹,顺义区创业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创业人才认定及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人才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符合《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实施方案》中确定的三种创业人才类型,具有科技性、创新性和成长性的创始人或创业团队(认定标准及流程见附件1)。

  第六条 对创业人才的政策支持。

  1.启动期资金支持。上述创业人才在本区创办企业,经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其中两家推荐,经本细则相关评审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人才所在创业企业启动期资金支持。其中,第一类“高端创业人才”给予30万元,第二类“企业创业人才”给予10万元,第三类“其他创业人才”支持资金为3万元,折算为政府购买服务,由创业基地或服务机构为其提供代办、代理、咨询、辅导、培训等免费的创业服务。

  2.发展期资金支持。创业人才在本区注册创业企业满一年,按照所取得的科技创新成就、产业化效果、区级贡献和品牌价值等综合评价,经本细则相关评审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企业年度发展资金支持。其中,第一类“高端创业人才”最高给予50万元,第二类“企业创业人才”最高给予30万元,第三类“其他创业人才”最高给予10万元。

  3.设立服务绿色通道,对创业人才在社保、子女入学、医疗等方面的需求给予优先支持。

  4.对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或发展速度快、成长性好、品牌价值高、区级贡献突出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发展需要,可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经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三章 创业基地认定及支持政策

  第七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基地是指经领导小组认定,为创业提供孵育发展空间和服务的场所,包括各类孵化器、加速器、创业中心、创新工场、创客组织等(认定标准及流程见附件2)。

  第八条 对创业基地的支持政策。

  1.建设类项目资金支持。对创业基地为开展创业活动所完成的楼宇建设、装饰、基础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平台类项目资金支持。对创业基地为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研发办公空间,建设科技创新平台、产业促进平台、综合服务平台、合作交流平台等提供低成本公共服务的,根据实际资金投入、减免收费额度、服务企业数量、创业企业效果评价等要素,对创业基地给予资金支持,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活动类项目资金支持。对创业基地为创业活动开展投融资对接、项目路演、论坛大赛、人才引进、代理咨询、辅导培训等专业服务,根据实际资金投入、减免收费额度、服务企业数量、创业企业效果评价等要素,对创业基地给予资金支持,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对于落户本区,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力、承担国家和北京市重要课题或国际重要科技、重点产业引领和重大研究的创业基地,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领导小组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给予特殊政策支持。

第四章 创业服务机构认定及支持政策

  第九条 本细则所称创业服务机构是指经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领导小组认定,具有对创业项目发现、筛选、孵化、投资、代理、辅导等服务(物业服务除外)的专业化机构(认定标准及流程见附件3)。

  第十条 对创业服务机构的支持政策。

  对创业服务机构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为创业活动提供代理、代办、咨询、认证、辅导等费用减免的公共服务,根据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评价,对其减免费用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服务机构年度累计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 上述支持政策可与国家、北京市、中关村相关政策同时享受,若与本区其他相关支持政策在内容上相同,则不能重复享受,可选择享受最高额度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须在本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创业服务机构申报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十三条 本细则对创业人才、创业基地、创业服务机构的认定工作,以及创业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和拨付工作,均由领导小组指导,区经济信息化委按阶段组织相关评审并具体实施(项目受理与评审的程序见附件4)。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要严格执行评审条件要求,客观公正评价项目单位和项目实施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评审活动。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应积极推动所扶持项目实施,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申报主体要配合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项目属性,构建不同的项目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项目考核。

  第十七条 拨付专项资金时须签订支持资金使用协议。对于项目考核不合格,特别是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管理,以后不再予以政府财政资金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创业人才资格及认定

  2.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创业基地资格及认定

  3.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创业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及服务确认

  4.顺义区创业摇篮计划支持资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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