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学前〔2015〕4号
各区县教委、人力社保局:
《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已经市教委2015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7月2日
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以下简称“评选表彰工作”),根据《北京市加强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以激励学前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关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教职员工,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评选范围、评选周期及表彰名额
第三条 评选范围分别是:
(一)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审批设立的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以及关心、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相关部门。
(二)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全市学前教育系统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干部、园长、业务园长、保教主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及其他在幼儿园工作的工作人员。关心、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其它行业人员,包括幼儿园的举办者、相关机构的研究人员等。
副局级含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参评人数的20%,如全市推荐人选中,处级人员所占比例超过20%,由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级人员统一排序,择优表彰。
第四条 评选活动每5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150个;“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500名。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的表彰条件: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扶持、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为学前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第七条 “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的表彰条件: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模范执行《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热爱幼儿,关心幼儿的全面成长,为人师表,在培养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二)认真完成教育工作任务,在学前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方面成绩突出;
(三)在学前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四)在幼儿园建设、管理、服务等方面有突出成绩;
(五)关心扶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为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九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拟表彰人选名单,报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表彰人选名单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 对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在北京市教育信息网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委会起草表彰决定,并会同市人力社保局会签表彰决定。
第十三条 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市教委和市人力社保局相关领导组成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学前教育处,负责评选表彰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评选标准,严格执行评选条件。要坚持把评选表彰与促进发展结合起来,切实使评选表彰活动成为有效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抓手。
第十六条 评选表彰工作要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要注重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和教职员工的意见。
第十七条 经费来源。评选表彰工作经费纳入市教委年度经费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北京市“辛勤育苗”学前教育工作先进个人奖金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系统表彰奖励奖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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