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群众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的工作人员可以是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等工作人员。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群体性等情形的案件,应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对不能认真落实的单位,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对无故不出庭应诉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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