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高负责人出庭应诉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本区范围内的下列单位:

  (一)区政府;

  (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政府各工作部门;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各类行政诉讼应诉案件,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七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群众的起诉权利、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安排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或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派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出庭的工作人员可以是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参与被诉行政行为调查、决定等工作人员。确需委托律师应诉的,应同时委派1位本单位熟悉案情的工作人员参与,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第十条  行政机关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群体性等情形的案件,应由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行政行为的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负责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诉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出庭应诉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依法履行举证、答辩等义务;在出庭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后,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三条  区政府实行行政诉讼应诉备案制度。各单位应当在收到下列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文书复印件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一)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起诉状或行政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

  (二)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判决书或行政裁定书。

  第十四条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检查和考核。对不能认真落实的单位,扣除相应的考核分数;对无故不出庭应诉的,取消年终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首都之窗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大京事】,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相应关键词】即可获取北京社保医保|公积金|居住证|小车摇号|公租房|政府补贴|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等指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