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的函

京政容发〔2015〕79号

各区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确保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和市市政市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交管局《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15]91号),我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函。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8日

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定期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工作流程,依据《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容函[2015]91号)、《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14),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为评估工作实施主体,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日常监管计分周期到期后1个月内(运输企业首次评估时间可按区县实际适当顺延),组织专人对所审批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开展定期评估。

  第三条 定期评估内容包括运输企业运行、企业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达标情况,采取现场查验与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数据应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量化计分。

  第四条 定期评估工作流程

  1.由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通知运输企业做好评估准备,确定现场查验时间、地点;因运输企业未主动申报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变更等情况而无法开展评估工作的,定期评估结果为0分。

  2.如运输企业所属车辆发生变更(包括车辆过户、新增、报废),应由发生变更的运输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查验由交管、运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手续材料无误后,以电子表格(附件1)通知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系统运维单位(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该车辆入网信息(入网信息变更后,区县市政市容部门修改该企业自有车辆情况)。

  3.运输企业经营规范情况现场查验包括:企业管理制度、应急措施落实和由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系统运维单位(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有效期内的入网凭证(附件5)。

  4.现场查验人员需配备手持终端、量尺等检验工具,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使用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手持终端功能模块对车辆评估查验。(见附件2)

  5.现场查验工作人员应两人及以上,现场出具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定期评估结果报告(附件3)一式两份,经工作人员和运输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后留存。

  6.有评估整改事项的,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按照定期评估结果报告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月。

  7.运输企业整改完毕后,应向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提出整改复查申请。复查应根据整改情况重新出具定期评估结果报告。

  8.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应在整改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定期评估结果计算运输企业定期评估分值,上传至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

  9.每年度运输企业最终定期评估结果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与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审验结果电子版(附件四),由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存档(存档周期不少于两年)。

  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对区县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定期评估结果上传情况、评估结果报告存档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抽验运输企业车辆达标情况,检查结果纳入区县年度建筑垃圾考核评价成绩。

  第六条 车载终端SIM卡流量费用市财政补贴至2015年10月31日,后续费由运输企业自行缴纳。各区县市政市容委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应通过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运输企业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车辆入网凭证和《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手持终端检验,判定车辆是否进入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

  第七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入网证明废止。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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