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修订和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汇〔2015〕43号

中关村中心支局,辖区内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5】14号),我管理部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外汇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京汇【2015】43号文印发)进行修订,现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修订内容

  (一)区内企业借用外币外债资金,结汇后可以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

  (二)区内非投资性公司借用外债资金,可以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

  (三)区内部分净资产规模较小,融资需求较大,盈利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我管理部审核后,可给予50万美元的最低外债额度。

  (四)区内企业借用的外债资金,可通过合法方式借给其子公司使用。

  (五)区内企业开立外币外债专用账户的,一笔外债最多可开立两个外债专用账户。本币外债专用账户的开立,可参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六)细化了持有国家高新技术证书企业的试点资格及高新技术证书到期等情况的办理原则。

  二、外汇局中关村中心支局及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数据统计,信息报送等工作,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外汇指定银行应认真研究试点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密切关注试点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市场对试点政策的反响等,并及时向中关村中心支局进行反馈;试点期间,中关村中心支局需按月向我管理部报送试点相关情况。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管理部联系。

  联系人:夏既明;联系电话:68559975

2015年11月18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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