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

2015第13号

  按照《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第33号令)、《北京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京政发〔2015〕21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告。

  《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严格落实《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以及本市与环境保护有关各类保护区关于禁批、限批的规定,依据《目录》确定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对于依据《目录》应由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且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的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市环境保护局可以直接受理、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发布前已由我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仍由我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本公告自9月1日起实施,此前本市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8月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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