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15〕2510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原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京价政字[2002]394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序号 |
项 目 |
1 |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
2 |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
3 |
居民供暖价格 |
4 |
城市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基础票价 |
5 |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
6 |
市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
7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
8 |
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 |
9 |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和市政府安排听证的其他调价项目 |
注:1.本价格听证目录执行期间,若国家价格听证制度有调整的,按照国家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对已经建立相关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的,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不再听证。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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