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医发〔2015〕276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1〕12号)的有关规定,经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部门审核,现决定对北京石景山八大处风湿病医院等21家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有关项目予以变更。
本通知自2015年12月3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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