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5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通知》(国台发〔2015〕3号),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22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该《意见》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参照《意见》附件1《台湾居民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但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二、根据《意见》规定,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办理登记时,不再审查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登记机关核定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台湾居民)”字样。
三、《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台湾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工作要求,仍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台湾居民在大陆部分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工商发〔2012〕66号)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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