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审批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污染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现将我局负责审批的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事项通知如下:

  一、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条件

  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有妥善的处置方法并且满足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或拟拆除或者闲置设施处置的污染物不再产生。

  二、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许可所需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申请书,并提交符合申请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三、申请方式

  现场受理,申请材料送至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检测、鉴定、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

  五、有关要求

  申请单位具有多处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的,应就各处设施、场所分别申请许可。

  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3月4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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