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12号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规范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7月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相关报表修订情况予以公告,并做出以下规定: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并在每次转让(预售)房地产时,依次填报相应内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内容同时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9〕105号)中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7号)中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二)、《土地增值税申报表》(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2016年第7号)第七条。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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