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排[2016]141号

各区水务局、各区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机制,现将《北京市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8月23日

北京市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北京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北京市进一步加快推进污水治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16年7月—2019年6月)》,推进本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建立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奖励补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计划、核定各区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量。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区黑臭水体治理技术方案,开展黑臭水体治理,核算黑臭水体清淤工程量,组织竣工验收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核拨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市级奖励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区黑臭水体治理相关资金,对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结算进行财政评审。

  第四条 本市对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先干后补”的奖励补贴机制。

  (一)区级结算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根据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技术方案和施工监理报告等文件,核算本区年度清淤工程量及所需资金,编制清淤工程结算材料。区财政部门对清淤工程结算材料进行财政评审并确认。每年7月1日前,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年度完成的黑臭水体治理清淤工程结算材料、监理报告和区财政评审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奖励补贴资金。

  (二)市级核定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黑臭水体清淤工程结算材料、监理报告和区财政评审意见,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核定、汇总,每年8月31日前将核定汇总的各区黑臭水体清淤工程量及所需奖励补贴资金报市财政部门。市级奖励补贴资金的上限,原则上按照清淤工程综合单价和工程量控制。清淤工程综合单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技术方案,综合考虑有代表性的河道清淤工程施工情况和运距等因素确定。

  每年10月31日前,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年度起止时间为上一年度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清淤工程及奖励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黑臭水体治理效果进行抽查。发现虚报清淤工程量、挪用资金的,从下一年度工程奖励补贴资金中扣除相应资金,依法依纪追责并通报。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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