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部分化学品(名单附后)进一步加强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销售危险化学品,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二、单位购买名单中的化学品的,须由经办人员持加盖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到有关单位购买;个人购买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购买时,购买人应如实说明所购化学品的用途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三、销售名单中的化学品的单位,须登陆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指定的网站(210.75.218.101/ajjweb),登记购买人的名称或姓名、经办人员姓名以及所购化学品名称、数量、用途等信息,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留存备查。购买人不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的,不得向其销售名单中的化学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9年10月9日起自行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部分化学品名单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部分化学品名单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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