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6〕94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6年12月19日

  (联系人:张福君;联系电话:62064102)

北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包括防护设备、防化设备和战时通风设备。

  第三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

  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具体承办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及时向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报送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信息。

  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应当与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签订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

  本市鼓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样式详见附件1、2)。

  第六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首次销售人防工程专用设备前,通过北京防空防灾信息网进入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系统注册用户,下载并填写《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息表》(样式详见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后,报送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领取用户U-Key。

  北京防空防灾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bjrf.gov.cn。

  第七条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信息,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通过北京防空防灾信息网进入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备案系统报送。

  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应在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报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北京市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备案。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应附有《人防工程专用设备销售合同明细表》,分别列出工程名称、人防工程专用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名称、选用图集、型号、数量、设备单价、运费、安装费、产品编号(防伪编码)等内容。

  第八条 合同当事人应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因实际需要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调整的,应将调整后的合同重新备案。

  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民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20日起施行。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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