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管函〔2017〕3号
各区市政市容委、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天然气供用气行为,维护居民用户和供应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居民供用天然气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示范文本推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中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特别是从安全用气角度重点明确了有关内容。同时示范文本规定用户对外出租、出借房屋时,应保证所提供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告知房屋使用人安全使用燃气的注意事项、燃气合同有关内容并应配合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巡检作业,以最大程度消除居民用气的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在辖区内推广开展示范文本签订工作;督促供气企业组织做好示范文本的签订工作;宣传鼓励居民用户与供气企业签订示范文本。
三、示范文本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要注意收集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馈。
四、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由供气企业按模板印制,也可登录“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www.bjmac.gov.cn)、“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www.hd315.gov.cn)、“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或“千龙网”(www.qianlong.com)进行下载。
附件:《北京市居民供用天然气合同》(BF-2016-0506)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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