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督〔2017〕4号
各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暂行办法》(京教督〔2016〕10号),结合实际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评估监测项目委托实施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评估监测第三方机构库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督导评估与质量监测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评估监测委托实施项目成果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7年3月21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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