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7〕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撤销北京市监察局(北京市预防腐败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9日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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