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食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

京发改规〔2017〕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

  为适应价格监管需要,及时监测本市食盐价格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6〕1735号)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食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确保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6月24日

北京市食盐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适应价格监管需要,及时监测本市食盐价格情况,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北京市价格监测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03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食盐价格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6〕1735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测定点单位及监测内容

  食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应从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确定。其中:

  市价格监测中心选定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作为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内容为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在京销售的主要食盐产品批发价格及建议零售价格,由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负责相关价格信息采集并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

  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在本辖区内选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家超市和1家农贸市场作为食盐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监测内容为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在京销售的主要食盐产品零售价格,以及外埠在京销售食盐产品零售价格,由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负责相关价格信息采集并报送市价格监测中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定点单位不能满足价格监测工作需要的,确需更换或撤销的,经市价格监测中心同意后办理定点单位变更手续。

  本监测报告制度所监测的具体食盐代表品由市价格监测中心确定后另行发布通知,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定期更新调整。

  三、采报价时间及报送办法

  食盐价格监测报送周期为月报,采集数据日期为每月21日,最迟上报时间为每月25日,如遇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可提前采报监测食盐价格数据。监测数据一律采用网上直接填报方式报送,确保报送价格与实际价格一致。

  四、责任要求

  食盐监测定点单位报告的食盐零售价格监测报表将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在“北京价格”网站等平台定期予以发布。各区发展改革委、燕山物价检查所、中盐北京市盐业公司要强化责任,严格执行监测报告制度,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五、组织实施

  本报告制度由市价格监测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可根据本市价格监管工作要求和实际,对监测内容、监测周期、监测方式等报告内容进行修订。

  本报告制度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首都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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